襄阳市城区慈善大病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逐步建立贫困家庭大病慈善救助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
1、襄阳市主城区的常住居(村)民(不含襄州区);
2、低保家庭、五保供养对象;
3、低收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及参保、参合的重病患者;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对象。
二、救助病种
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尿毒症(换肾者);
3、重症癌症、恶性肿瘤。
三、申请流程
1、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襄阳市主城区常住居(村)民,以患者的名义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慈善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救助的当事人必须准确填写《襄阳市主城区慈善大病救助申请表》,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大病救助的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患者的1寸免冠照片2张;
②患者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的原始医疗发票。原始发票被有关部门核销入账的,须由核销入账的部门出具发票复印件和患者自付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每张医疗发票只限于使用一次);在医保部门报销的必须在享受医保二次补助后再提出救助申请。
④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患者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患者由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四、审核与审批
1、区慈善会收到求助人上报的初审材料后,对上报材料和基层组织意见认真审查,并进行逐一核实。对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至襄阳市慈善总会。
2、慈善大病救助实行集中审批。原则上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11月份召开大病救助集中审批会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审批。
3、慈善大病救助活动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同意后,年底救助到位。
4、慈善大病救助每人每两年只救助一次。救助对象原则上在出院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若因治疗疗程没有结束,金额也达不到救助标准的,可与第二个疗程合并计算,时间不超过次年的9月30日。
五、救助标准
对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救助10000元,两年之内不重复救助。
六、公示与监督
1、对经评审给予救助的患者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慈善总会财务部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将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将进行调查复核,对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对评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评审情况反馈给申请人。
2、“大病救助基金”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经费使用、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
3、实施救助的对象必须建立档案,做到一案一档,材料齐全。
七、资金来源
建立大病救助资金,其资金来源:
1、福利彩票公益金;
2、慈善机构募集。
八、资金与管理
1、经过大病救助评审组评审后,经审核确定救助金额,从专项基金中将资金拨付到受助人账户。
2、慈善大病救助完毕后,通过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附则
1、本《细则》从2015年6月起试行。由襄阳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2、各县市(襄州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3、本《细则》试行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