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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16:2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襄阳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XiangY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XY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襄阳市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人士、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款物,开展各项公益援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襄阳市民政局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湖北省慈善总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溪苑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意愿;
(三)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爱慈善事业,自愿为襄阳慈善事业贡献力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事务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作出贡献的会员及会员单位享有精神鼓励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工作;
(四)联系社会各界,积极开展为本会募集善款善物活动;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行为,将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也可通过信函形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根据会长提议,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会长提议,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部门正、副主任的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五)研究平时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领导机构设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各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慈善事业,自愿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出任常务副会长的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为本会执行副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
(四)慈善项目实施获得的管理费;
(五)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本会年度行政支出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住房公积金及福利待遇,参照襄阳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或襄阳市社会工作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利用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襄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襄阳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襄阳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2月24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